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质量发展局):
根据国务院《质量发展纲要(2011-2020年)》、质检总局《关于印发〈“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和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(2011-2020年)》有关开展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、品牌培育等方面工作的要求,为进一步推进知名品牌创建工作,培育一批特色显著、竞争力强的区域品牌,有效提升区域品牌价值,我局决定于2017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。
一、“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建设工作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“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”要求,质检总局在总结以往“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“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建设工作。各区市场监管局(质量发展局)所辖区域内有申报“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意向的,请根据《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附件1)要求,将有关申报单位填写好的《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》(见附件1)及相关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统一报送市质量技监局。
各区市场监管局(质量发展局)对已被批准筹建“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的园区,应指导申报园区按照筹建规划进度深入开展筹建工作、及时提请验收并做好验收前自查等相关准备工作。对已获得“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称号的园区,应督促其依照质检总局要求,填写《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表》,示范区内骨干企业发生变动的,应同时填写《示范区内创建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变更申请表》,并于11月1日前将书面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质量技监局。
二、“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建设工作
申报“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的园区,根据《2017年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求》(见附件2)要求,如实填写《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》,准备相关证实性资料,于7月10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(纸质版和电子版)报送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质量发展局)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质量发展局)认真核实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,并经区“质量兴区”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,于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送市质量技监局。
已经批准筹建的区域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工作,制定详细的筹建规划并组织实施,按期完成建设目标与任务,对照《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审核验收指标》(见附件2)进行自查,达到要求的,填写《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表》,提出验收申请,于7月10日前将完整验收申请材料(纸质版和电子版)报送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质量发展局)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质量发展局)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,并报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,于7月20日前将验收申请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市质量技监局。
三、总体要求
(一)动员发动。要积极宣传“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和“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”建设有关要求,广泛动员有关区域参与创建工作。
(二)加强指导。做好对申报区域的指导和帮扶工作,推动申报区域高效开展创建工作。同时,帮助相关区域总结创建工作中的特色和亮点,形成典型经验,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。
(三)严格纪律。坚持自愿申报、不收取费用的原则。严守工作纪律,对园区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好严格保密工作。
联系人: 吴征宇 倪旦红
联系电话:54264076 54262334
附件:1.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
2. 2017年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求
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
2017年6月14日
(此件公开发布)